孤身的老年人內心渴望能再找個老伴,攜手人生風雨,無可非議。但太多的世俗束縛讓一些孤獨的老人“做夢都在想,醒來不敢講”。在目前社會環境下,影響老年人再婚的心理障礙主要有哪些呢?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傢詳細介紹一下。

再婚老人的心理障礙有哪些

陳舊道德觀念的束縛

老年人往往自己給自己潑涼水:“都這麼大把年紀瞭,還談什麼戀愛。”似乎老 年人談戀愛有“老不正經”之嫌。有一些老年人因受封建倫理道德的影響,認為無欲是高尚人的修養,所以即便有再婚的想法和欲望,也會自我壓抑。

社會輿論的壓力

在我國尤其是解放前,鰥夫再娶,寡婦改嫁,歷來名聲都不那麼好。許多人總以“好女不嫁二夫”的封建、迂腐觀念來加以評頭論足,老人再婚經常成為左鄰右舍茶餘飯後的話柄,而且周圍人在談論中總帶有幾分諷刺的意味。這使那些想再婚的老年人望而生畏。

子女的反對

女反對可以舉出無數條理由來,如遺產會落入他人之手;會讓人說閑話,認為晚輩不孝,長輩才會“出此下策”;會愧對已故的長者;不願照顧護理後母 (繼父)等。老年人好不容易談妥瞭婚事,就因為子女的這些理由而被迫解除婚約的例子層出不窮。老年人雙方情投意合,卻無法結婚,讓人不免嘆息。

生活水平方面的困擾

倘若沒有住房和足以維持獨立生活的經濟來源,勢必會阻礙老年人的婚戀。兩個老人生活在一起,日常生活的花費是一筆不小的數目,若住房條件不寬裕,或者得與兒女們住在一起,那生活上肯定不是很方便,這也非常可能成為制約老年人再婚的重要因素。

老年人再婚有哪些好處

1.有利於減輕子女的精神負擔。多數獨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瞭小傢庭,他們忙於自己的工作,忙於撫男育女,忙於傢庭生活,擔心對老年人照顧不到,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願望得到滿足,就可以減輕一部分子女掛念老人的精神負擔。

2.有利於撫育下一代。傢庭是子女成長的搖籃,目前我國的傢庭多系雙職工,夫妻早出晚歸,對子女的撫育出現瞭不少問題,不利於下一代的成長。如果老年人再婚,不僅老夫老妻可以互相體貼照顧,而且他們精神愉快,身心健康,還可以分擔撫育後輩的任務。

3.有利於減輕國傢對孤老者的負擔。我國目前還不能把老年人特別是孤老的生活問題全部包下來。如果有條件的喪偶老人求偶結合,這樣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歸宿,可以減輕養老院和民政部門的負擔。

4.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嫌棄和虐待遺棄老人行為的發生。

5.有利於使老年人的精神得到安慰,心理健康發展。

正確對待老年人的再婚心理

正確對待心理重演。為獲得第二次婚姻的幸福,切莫對前配偶過分懷念,或在言行上有所流露,免得引起對方的嫉妒。

同等對待前婚子女。再婚夫婦應克服“排他”心理,把雙方子女都看成自己的孩子,盡到父母的職責,在衣食起居等一些生活小事上要一視同仁。

適應對方心理特征。老人再婚後,盡快瞭解體察對方的心理特點,正確對待不同個性、性格和習慣,註意互相尊重、互相諒解。

老年再婚夫婦,由於有昔日婚姻的經驗比較和制約,雙方心理較復雜。再婚後,隻要雙方積極進行心理調適,互敬互諒,互相信任,是可以創建幸福美滿的新傢庭。

老年人再婚面臨的問題

1、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撓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礙

由於受到我國傳統觀念的約束,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。很多老人因為子女的阻撓而放棄再婚的念頭,近幾年出現的老年人同居、“走婚”等現象,也和子女阻撓有很大的關系。

子女阻撓父母再婚,在過去主要是因為觀念上難以接受,可不少人覺得面子上不好看,這都是陳舊的思想問題,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意識的不斷進步,這種顧慮已經在逐步的消除。而更為現實的因素卻凸顯出來。如今,子女阻撓父母再婚更為常見的原因是贍養及財產問題。這也是老年人同居、“走婚”現象的根源所在。

2、再婚後的贍養問題是老年人的顧慮所在

夫妻有相互扶助的義務,老年人由於身體各項機能的衰退,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顧,老年再婚夫妻間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輕夫妻,照顧老人的義務應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。父母再婚後,有些子女由於與父母的配偶無感情基礎,難以建立融洽的關系,有的子女推卸責任,不願繼續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,對父母再婚後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。

此外,老年人在看病就醫等方面的花費往往較高,一般在老人財產不足的情況下,醫療保險以外的費用多由子女承擔。而再婚雙方子女相互推諉,拒不承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。

有的老人,因經濟條件不太好,擔心再婚後子女不再給予贍養費、醫療費等,從而放棄瞭自己再婚的權利。

3、傢庭財產及遺產繼承問題是老年人再婚難的根本原因

無論是子女的阻撓,還是老人自己的顧慮,歸根結底都是源於財產的所有權及繼承權的問題。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,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,由夫妻共同使用。而再婚後,配偶之間當然互相享有財產繼承權。

現實生活中,老人再婚後除工資收入外,還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補貼等數額較大的財產,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,婚後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,由夫妻共同使用。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況下,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;在房屋為公有租賃房屋的情況下,另一方更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,有繼續居住甚至承租的權利。

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對方的財產所有權,老年再婚夫妻一般與對方的子女無撫養關系,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定,該財產所有權最終將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繼承。

4、以結婚為名詐騙錢財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

以結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案件頻頻在電視、報紙等媒體上出現,這給本來就困難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瞭更大的障礙,無論是對老年人本人的身心還是對社會都會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。

老人再婚如何避免財產糾紛

解決再婚財產糾紛問題,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約定。具體來說,有“三不變”。

第一個不變是“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”。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,再婚後仍然屬於誰。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,夫妻之間有使用權、管理權、維護權,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。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。

第二個不變是“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”。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,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。

第三個不變是“雙方親子關系不變”。

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:一是稱呼不變。對父母再婚的老伴,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;二是贍養關系不變。父母再婚後,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;三是護理關系不變。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,第一護理人是老伴,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,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。

相應地,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,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,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,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;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。老年人再婚後,子女隻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,妥善處理後事;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。男方子女隻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,女方子女隻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。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,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,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,隻有遺囑繼承權利。